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370號

聲請人○A住詳附件

被害人○B

相對人○C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B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陳玉芬

附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附件

112年度家護字第370號

姓名、年籍、住所對照表:

一、○A即A02:○,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之0

二、○B即A01:○,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之0

         

○、○C即A03:○,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之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