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370號
聲請人○A住詳附件
被害人○B
相對人○C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B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陳玉芬
附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附件
112年度家護字第370號
姓名、年籍、住所對照表:
一、○A即A02:○,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之0
二、○B即A01:○,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之0
○、○C即A03:○,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