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56號聲請人 鄭承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羅振仁┌──────────────────────────────────────────────────────────────┐│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鄭承和 │華南商業銀行安南分│立勛實業社│104年12月20日│20,42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