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俊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俊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俊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定刑,上開各刑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3年5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6年7月1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曉妏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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