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明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