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90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誠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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