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楊位妹格志企業社代理人 王春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佩玉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楊位妹即格志企業社彰化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112年8月1日20萬元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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