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昊因詐欺等案件,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3年10月26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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