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鍾孟妤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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