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柳瑞 原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5,000元(參佰伍拾柒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