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乙○○
之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98,840元(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116.57平方公尺=1,398,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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