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民國98年5月14日下午4時許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98年9月7日判決確定前之98年4月29日、98年5月14日下午
4時許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先後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935號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應併合處罰之。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