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57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兼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8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請求確認被告甲○○、丙○○非被告丁○○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子女,惟被告甲○○、丙○○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鄰○○街○○○巷○○號,有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並經原告 陳明 在卷可按,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專屬子女即被告甲○○、丙○○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