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呂正雄、陳玫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七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四六號被告呂正雄、陳玫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二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