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黃煒倫 被告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長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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