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環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苡宸顏玉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債務人之證明(例回郵、報紙、公示送達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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