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9號抗告人 林瑞彬 相對人 許陳慧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及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有本票一紙為證,並以其所有如拍賣抵押物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惟系爭債權之存續期間為民國86年7月21日至87年1月21日,於相對人同意緩期分次清償後,抗告人於96年10月10日起至104年12月10日止,每月由抗告人之配偶 葉麗華 向相對人清償8,000元,合計已清償60萬元,有相對人出具之收據75紙為證,是相對人對抗告人之借款債權,已因清償而全部消滅,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因清償而消滅,抵押權即失所附麗而不存在。相對人實不得再對抗告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又本件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民國86年7月21日至87年1月21日,清償日期87年1月21日,衡以社會常態,若抗告人未清償,相對人怎會逾借款時效後再為抵押物拍賣之聲請,足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因清償而消滅等語。
三、經查,原裁定法院依相對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及土地登記謄本為形式審查,准許相對人為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抵押權失所附麗等情,係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尚非本院依非訟程序審理所得審究,抗告人應另循訴訟程序以謀解決之。從而抗告人以前述事由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6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福興鄉│福安││665││00│02│02.82│8分之1│重測前:管嶼│││││││││││││厝段麥嶼厝小│││││││││││││段597-19地號│├──┼───┼────┼────┼────┼────────┼─┼──┼──┼──────┼─────────┼──────┤│002│彰化縣│福興鄉│福安││668││00│00│77.98│全部│重測前:管嶼│││││││││││││厝段麥嶼厝小│││││││││││││段597-16地號│└──┴───┴────┴────┴────┴────────┴─┴──┴──┴──────┴─────────┴──────┘┌─────────────────────────────────────────────────────────────┐│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6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67│彰化縣福興鄉麥│彰化縣福興鄉福│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4.49;二層:43.││全部│重測前:管嶼厝││││厝村沿海路1段3│安段668地號│造,住家用│07;三層:43.07;四層│││段麥嶼厝小段15││││70巷3號│││:40.06;合計:170.69│││6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