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黃佳惠 相對人 李錫敬 關係人 董利群 即債務人關係人 董淑勤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董淑勤於民國103年2月12日為擔保關係人董利群及關係人董淑勤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董利群向聲請人辦理財夠力融資額度750萬元,於108年2月13日到期,依借據第11條第1項約定,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經催告後迄未清償,尚積欠本金7,506,470元及自108年2月14日起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亦經鈞院對關係人董利群及董淑勤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919號支付命令。另關係人董淑勤於105年10月27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李錫敬,因債務已屆清償期,爰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1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3份、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財夠力融資契約(循環動用型專用)等各1份、催告通知影本2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2份、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19號支付命令影本1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李錫敬、關係人董利群及董淑勤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相對人、關係人有所陳述,因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李錫敬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依前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9號財產所有人:李錫敬│├─┬───────────────────────┬─┬─────┬───────┬───────┤│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金門縣○○○鎮○○○段│600││152.71│10000分之4148│││├───┼────┴───────┴──────┴─┴─────┴───────┴───────┤││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備考│││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物門牌│料及房││建築材料及用││││號│││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588│金門縣金城鎮祥│一般零│一層:25.47││全部│││││瑞段600地號土│售業、││││││││地│鋼筋混││││││││--------------│凝土造││││││││金門縣金城鎮民│、5層││││││││權路122巷5弄8│││││││││之1號│││││││├──┼───────┴───┴───────────┴──────┴─────┴───────┤││備考│共有部分:祥瑞段598建號,面積13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00。│├─┼──┼───────┬───┬───────────┬──────┬─────┬───────┤│2│589│金門縣金城鎮祥│集合住│二層:36.35│雨遮,面積1.│全部│││││瑞段600地號土│宅、鋼││11平方公尺││││││地│筋混凝││││││││--------------│土造、││││││││金門縣金城鎮民│5層││││││││權路122巷5弄8│││││││││之1號2樓│││││││├──┼───────┴───┴───────────┴──────┴─────┴───────┤││備考│共有部分:祥瑞段598建號,面積13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24。│├─┼──┼───────┬───┬───────────┬──────┬─────┬───────┤│3│590│金門縣金城鎮祥│集合住│三層:36.35│雨遮,面積1.│全部│││││瑞段600地號土│宅、鋼││11平方公尺││││││地│筋混凝││││││││--------------│土造、││││││││金門縣金城鎮民│5層││││││││權路122巷5弄8│││││││││之1號3樓│││││││├──┼───────┴───┴───────────┴──────┴─────┴───────┤││備考│共有部分:祥瑞段598建號,面積13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