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2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㈠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甲○○、乙○○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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