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經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四七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四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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