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金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07號、第210號、第246號、第247號、第248號、第249號、第250號、第251號、第252號、第253號、第254號、第255號、第256號、第257號、第6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另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於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亦有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金福所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07號、第210號、第246號、第247號、第248號、第249號、第250號、第251號、第252號、第253號、第254號、第255號、第256號、第257號、第6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係違禁物;吸食器1支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張金福所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07年3月9日死亡,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5月17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07號、第210號、第246號、第247號、第248號、第249號、第250號、第251號、第252號、第253號、第254號、第255號、第256號、第257號、第
6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105年度毒偵字第107號卷第117頁至第120頁、本院卷第3頁至第15頁)。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102年度毒偵字第37號卷第83頁),及附表編號2至編號
3所示之物,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均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24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104年12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42321272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103年度偵字第12140號卷第48頁、105年度毒偵字第643號卷第5頁),堪認前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關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依前述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綦詳(103年度偵字第12140號卷第8頁),故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及聲請沒收該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吸食器1支,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宜亭附表:
┌──┬──────┬─────────┬──────────────┐│編號│品項│扣押物品清單/頁數│鑑定結果│├──┼──────┼─────────┼──────────────┤│1│甲基安非他命│102年度安字第69號│無│││1包(毛重0.2│(102年度毒偵字第││││公克)│37號卷第72頁)││├──┼──────┼─────────┼──────────────┤│2│白色結晶1包│103年度安字第410號│一、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含袋重0.37│(103年度偵字第121│年11月24日報告編號D31111│││37公克)│40號卷第47頁)│07號藥物檢驗報告(103年│││││度偵字第12140號卷第48頁│││││)│││││二、鑑定方法: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FulScanMode│││││進分析│││││三、鑑定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結晶1包(淨│107年度安第252號(│一、法務部調查局104年12月29│││重0.27公克、│105年度毒偵字第64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驗餘淨重0.26│號卷第36頁)│號鑑定書(105年度毒偵字│││公克)││第643號卷第5頁)│││││二、鑑定方法: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三、鑑定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吸食器1支│103年度保字第1579│無││││號(103年度偵字第1│││││2140號卷第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