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147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33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請求原因事實略以:
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起,陸續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並簽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後,未依約繳納,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3,558元、小額付款5,910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金11,865元等,共計21,333元(下稱系爭債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經上開電信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