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小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14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告 蕭文勝羅正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33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請求原因事實略以:

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14日起,陸續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並簽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後,未依約繳納,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3,558元、小額付款5,910元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金11,865元等,共計21,333元(下稱系爭債權),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經上開電信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