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債權人 高碧蘭 債務人六福新饌食品行法定代理人 林宏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參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05年6月16日│100,000元│105年6月17日│0000000│││1││││││├─┼───────────┼─────────┼───────────┼────────┼──┤│00│105年7月1日│600,000元│105年7月2日│0000000│││2││││││├─┼───────────┼─────────┼───────────┼────────┼──┤│00│105年7月2日│300,000元│105年7月5日│0000000│││3││││││├─┼───────────┼─────────┼───────────┼────────┼──┤│00│105年7月2日│200,000元│105年7月5日│0000000│││4││││││├─┼───────────┼─────────┼───────────┼────────┼──┤│00│105年7月3日│430,000元│105年7月5日│0000000│││5││││││├─┼───────────┼─────────┼───────────┼────────┼──┤│00│105年7月8日│300,000元│105年7月12日│0000000│││6││││││├─┼───────────┼─────────┼───────────┼────────┼──┤│00│105年7月9日│300,000元│105年7月13日│0000000│││7││││││├─┼───────────┼─────────┼───────────┼────────┼──┤│00│105年7月11日│350,000元│105年7月13日│0000000│││8││││││├─┼───────────┼─────────┼───────────┼────────┼──┤│00│105年7月17日│350,000元│105年7月19日│0000000│││9││││││├─┼───────────┼─────────┼───────────┼────────┼──┤│01│105年7月18日│350,000元│105年7月19日│0000000│││0││││││├─┼───────────┼─────────┼───────────┼────────┼──┤│01│105年7月19日│360,000元│105年7月20日│0000000│││1││││││├─┼───────────┼─────────┼───────────┼────────┼──┤│01│105年7月22日│270,000元│105年7月23日│0000000│││2││││││├─┼───────────┼─────────┼───────────┼────────┼──┤│01│105年7月31日│450,000元│105年8月2日│0000000│││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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