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侵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B(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復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林新益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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