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邱懷澤 即立昌土木包工業被告嘉義縣文化觀光局代表人 許有仁 上列原告因返還押標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後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