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原告力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銘盛 原告與被告 周進興 、 梁春和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針對所請求新台幣壹仟萬元之損失計算內容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針對所請求新台幣壹仟萬元之損失計算內容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聲明所用之證據方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