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5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1│1000│├──┼────────────┼────────┼───┼──┤│002│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1│1000│├──┼────────────┼────────┼───┼──┤│003│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1│1000│├──┼────────────┼────────┼───┼──┤│004│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0│1│1000│├──┼────────────┼────────┼───┼──┤│005│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834│├──┼────────────┼────────┼───┼──┤│006│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193│├──┼────────────┼────────┼───┼──┤│007│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0│1│35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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