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06號聲請人升煌纖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7年度除字第6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冠喬國際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9月30日│229,575元│SSA0000000││││司─ 廖世南 │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