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5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7年度除字第4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股票│1│1000││├──┼───────────────┼──────────────┼────┼───┼────┼───┤│00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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