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89號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以法矯字第0九五000二八四八五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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