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79號原告 沈佑儒 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 律師被告 熊利民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惟查本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伍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尚欠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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