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家蓁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493
元,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