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543號
原   告 盟諭股份有限公司盟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泯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瀧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
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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