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607號
原   告 聯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春美
訴訟代理人  吳語蓁 律師
       陳守煌 律師
被   告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被   告  方素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
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
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
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
第1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固
在臺北市大同區,惟被告方素蝶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安區,
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及住所地
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上開支票之付款地在新北市○
○區○○○路○號,有支票影本在卷可憑,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13條、第20條規定,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票據付
款地之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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