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蘇瑞雲
原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譚志豪
被告 諶俊超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訴字第3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陳錦雯
法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蘇瑞雲
原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譚志豪
被告 諶俊超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訴字第3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陳錦雯
法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