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蘇瑞雲

譚志鵬

原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譚志豪

被告 諶俊超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訴字第3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陳錦雯

法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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