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啟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2896、3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啟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一‧二三九0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
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一‧二三九0公克)沒收
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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