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511號
原 告 蔡政達
被 告 蕭怡芝
訴訟代理人 蕭米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瑞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511號
原 告 蔡政達
被 告 蕭怡芝
訴訟代理人 蕭米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