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566號聲請人北戶實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八法定代理人?甲○○?住桃園市○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因遺失北戶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以花蓮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5年6月5日、面額新台幣15,300元、第AJ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4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本院95年催字第641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4個月,而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台灣新生報,登載日期為95年6月23日,至95年10月23日始屆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是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聲請人所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