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65號原告鈺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陳佳宏 即翰齊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幣下同)1,099,850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1,000元,應補徵裁判費10,8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二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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