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89號原告聚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24,350元,應繳裁判費58,71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7,7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