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1號原告鍊樺企業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得益電訊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