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簡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382號
原   告  紀雅方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
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12定有明
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30萬元及利息,備位聲請請求被告應與原告為退夥結算行
為。就原告先位之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萬元,惟
就原告備位之訴部分,因請求為退夥結算,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按原告起訴之利益即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
益為準,此利益應視該合夥財產清算結果而定,而依卷內資
料無從判斷合夥盈虧等事項,應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臺灣高等
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64號裁定及104年度抗字第273號裁定
要旨參照)。是原告先位及備位訴之聲明屬以一訴主張2個
訴訟標的,係本於合夥請求結算暨返還投資金之給付,其訴
訟目的相同,具有競合關係,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即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
三、末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已同時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
108年度投救字第10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在案(見本院卷第4
7頁),爰僅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裁定,不另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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