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字第1號原告 王俊傑 被告 卓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嗣原告撤回請求回復名譽之聲明,經本院於104年11月6日通知原告於文到7日後補繳減縮聲明後之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該通知於104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學妍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