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97年度基秩字第19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3月7日基警分一秩字第0970160633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違法之事實如下︰㈠時間︰97年2月27日凌晨零時30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號前之公共場所。
㈢行為︰以每次新臺幣600元之代價,意圖賣淫而以言詞及手勢拉客,為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偵查報告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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