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泳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6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泳騰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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