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69號
原 告 鄒凱莉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黃暘勛 律師
被 告 蕭佑亘
法定代理人 易道琴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82號確認和解法律關
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緣訴外人 蕭柏成 與被告法定代理人易道琴,
原為夫妻關係,蕭柏成與訴外人 李幸嶼 於民國101年10月10
日凌晨遭被告法定代理人易道琴會同徵信社人員及員警前往
址設高雄市○○路○○○號華賓旅館208號房間(下稱系爭房
間)查獲共處1室,旋被帶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
局長明派出所(下稱長明派出所)談判,嗣訴外人蕭柏成與
被告法定代理人易道琴於長明派出所簽訂和解書,約定訴外
人蕭柏成給付被告法定代理人易道琴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下稱系爭和解契約),並由原告簽發以被告為受款人之
同額本票作為履約保證;惟系爭和解書係訴外人蕭柏成受被
告法定代理人易道琴脅迫所為,訴外人蕭柏成已向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提起102年度訴字第1382號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
在事件民事訴訟,並經減輕系爭和解金為100萬元,而就10
0萬元部份,訴外人蕭柏成已清償完畢,故提起本件執行異
議之訴等語;然查上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102年度訴字
第1382號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因被告法
定代理人易道琴聲明上訴,正待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
中,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敘明甚詳,有該院函文附卷可稽
,而本件執行異議之訴事件,確係以上開高雄地方法院繫屬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事件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