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登凱 即 張堡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錫沂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