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LEE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二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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