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 劉興俊 被告 張錦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請原告於文到7日內提出與被告間有借貸合意及確有交付借款之證據資料(人證、書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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