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號抗告人國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國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古光雄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1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康弼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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