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特留分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70號原告 洪櫻玉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洪雙詮 等間請求確特留分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1,2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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